廊坊新闻网,廊坊日报:昨日9时至11时,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徐磊律师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421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市民张女士:我们小区最近一直停水停电,我们几个业主去找物业理论,他们却说因为我们拖欠物业费,所以停水停电。但我们是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才不交物业费的,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律师解答:业主和物业公司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有违约金约定的,还可以要求业主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业主除了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外,还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发生水、电买卖关系。
但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因此,业主向供水、供电公司交纳了水费、电费后,供水、供电公司就应向业主给水、供电。物业服务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市民李先生:我朋友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请我当司机。他把车挂靠在廊坊一家运输公司,平时都是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至今有一年多了。我想问,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我和廊坊这家运输公司存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因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隶属于用人单位等事实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你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已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与邻居发生争执,双方均受伤,该如何定罪?
市民耿女士:我因琐事和邻居发生口角,对方用砖将我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我们在撕扯过程中致对方左侧两根肋骨骨折,鉴定结果我不清楚。现在双方都没有出院。我是否构成犯罪?会被判刑吗?我们花的医疗费等损失怎么办?
律师解答: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鉴定意见来确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以上的,你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就不构成犯罪。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你和你邻居的行为却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们有可能面临被拘留或罚款的治安处罚。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你们各自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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