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就加强散煤(未经加工的块煤、末煤)治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1.主城区片:北至北环道、西至西昌路(另含京山铁路以南、西昌路以西、龙光路及自然公园以东、光明西道以北区域),南至南龙道(含富士康厂区)、东至东安路以东约800米区域。
2.开发区片:北至北京界及京津塘高速、西至九干渠、南至爱民东道、东至天津界。
二、治理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散煤,严禁设立散煤储煤场。
三、向治理范围内供应工业和集中供暖用煤的煤炭经营者,所售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并向购煤单位出具煤质检测报告,接受质监部门的煤质抽样检测。
四、在以上治理范围内的城中村,推广使用政府给予补贴的环保炉具和清洁型煤。
五、由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和质监等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治理范围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散煤运输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治理范围。
六、本通告由安次区人民政府、广阳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发改、环保、公安、综合执法、商务、卫生计生、食药监、交通运输、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治理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廊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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