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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后 个人账户有这些变化

2022-04-03 08:42:17 来源:西宁晚报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近日,不少市民较关注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后,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哪些改革?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有哪些变化?对此,西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广大参保群众。

改革前(2021年前)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中按政策规定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缴纳部分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中按政策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过渡期(2022年)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中按原政策规定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50%+个人缴纳部分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中按原政策规定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50%

改革后(2023年后)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个人账户历年累计结余资金仍归个人所有;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有哪些变化?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报销额度和比例直接结算,报销额度不跨年累计。

报销额度

按4.2%缴费人员:2022年最高报销250元,2023年起每人每年最高报销500元。

按6%缴费人员:2022年最高报销600元,2023年起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200元。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销60%。

退休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销70%。

对于市民关注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问题,西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和报销额度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省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未直接结算的,可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和支付政策。

关键词: 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