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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仲裁委:八项措施纾解经营困境 促进复工复产

2022-04-24 09:02:10 来源:廊坊日报

4月12日,廊坊仲裁委员会出台八项工作措施,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减轻市场主体争议解决费用负担,及时有效服务市场各方纾解经营困境、促进复工复产。据悉,这些措施实施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廊坊仲裁委员会自4月12日起,恢复现场办公。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廊坊仲裁委员会结合实际发布《廊坊仲裁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作指引(第八版)》,机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措施适用期间新立案件,仲裁费用减收10%,积极推荐当事方选择网上立案系统立案提交材料、缴纳费用。

根据《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廊坊仲裁委员会网上开庭指引》的规定,办案秘书会及时和案件各方联系,在办案件选择线上方式进行仲裁的,仲裁费用减收20%,减收部分在案件结束时相应退回。依据《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可以实现在仲裁庭组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方共同选择适用快速程序的,仲裁费用相应减收。当事方立案预交费用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提出缓交申请,仲裁费用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指引》规定分期交纳。

为保险、贷款、防疫、医疗、物流、服务等重点民生行业开通绿色通道。根据立案数量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指引》规定的批量案件进行收费,仲裁费用可相应减收15%到50%。积极与相关部门、组织做好“调仲对接”,进一步为中小微、外资、高新技术等市场主体,以及更多有需求的领域建立绿色通道。

立案后当事方进行调解、和解的,仲裁费用予以减收,减收费用退回当事方。在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并撤案的,机构费用减收50%,全部仲裁员报酬退回;在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和解、调解并撤案的,机构费用减收30%,仲裁员报酬按照实际完成工作减收60%到80%,当事方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分别减收机构费用的20%及仲裁员报酬的40%;在仲裁庭开庭后经仲裁庭调解撤案的,分别减收机构费用的10%及仲裁员报酬的20%,当事方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减收仲裁员报酬的10%。

倡议全体仲裁员专业、中立、高效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实行速调、速审、速结。发挥专业所长,针对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后突发的法律问题分析研判,提前谋划,主动为各行各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意见,以实际行动担当社会责任,为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

本措施各条款中对仲裁费用的减收和退费安排不叠加适用,出现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时,以仲裁费用收取比例较低者为准。本措施不适用于仲裁员小时费率的情形,仲裁员报酬支付数额以案件实际收取的仲裁员报酬计支。(记者 杨雅淇)

关键词: 廊坊仲裁委 八项措施 市场主体 复工复产 经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