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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强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2016-11-02 18:56:39     来源:新浪

近年来,廊坊市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工作,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廊坊市制定了《廊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据了解,《廊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六届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规定要求,八类场所和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如果在限放时间和区域燃放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规定》要求,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的全部或者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北至北环道;西至西环路(廊涿线)、光明西道、西昌路、S273(廊霸线);南至南环道;东至东环路(创业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外侧200米范围)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要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指出,春节期间在空气质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的6时至第二日凌晨1时期间可以燃放。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一般为小型鞭炮和地面烟花,禁止燃放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供销等部门,按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国家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类场所和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四)重要军事区域;(五)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另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记者滕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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