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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03-29 15:40:44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5月1日起施行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公示

3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统计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条例》明确了取得统计资料的法定调查方式,规定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健全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条例》明确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条例》明确完善统计共享机制。实现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明确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既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统计资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统计资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的便利。

《条例》加大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依法追究统计弄虚作假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统计造假案件通报和公示制度,明确规定统计造假案件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通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应当予以公示。 (记者张登峰)

关键词: 河北省统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