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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擅自改装燃气设施等将被罚款 明年4月1日施行

2019-12-02 10:29:30 来源:燕赵晚报

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并将于明年4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其中,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的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检修;在接到燃气泄漏的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派人抢修。因燃气经营者原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因燃气用户原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记者 崔虹)

关键词: 燃气设施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