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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调整部分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2016-03-17 10:19:41     来源:廊坊新闻网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近日,我市对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7万元提高到3万元。对重性精神病界定标准进行重新定义,将经住院治疗明确诊断后,精神状况明显好转,出院后需要坚持门诊长期服药治疗的重性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政策方面,参保职工中止医疗保险关系后,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恢复参保缴费的,其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费)不再强制补缴,职工可按自愿原则进行补缴。其中选择补缴的,参保职工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费用后中断期间的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不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再次参保时设立3个月待保期,待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但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予以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