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向4S店交的购车定金收据。
石家庄市民贾先生在4S店看上了一款汽车,交了3000元定金,由于资金不到位而放弃了购车,那他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贾先生拿着定金收据来到4S店,店方真的就以“定”字为由,拒绝了退还。
车展大促销 交定金反悔退还难
市民王女士来电反映称,10月2日,她爱人贾先生在省会(石家庄市)文化广场附近看车展,看上了一款奔腾X40汽车,汽车销售人员称现场交定金有优惠,指导价84800元优惠后为73000元,于是在现场和国和腾朗4S店,贾先生分别交了定金共3000元,以贷款的形式购买车辆。由于放假期间上不了车牌照,双方约定节后拿着收据到国和腾朗4S店提车。贾先生回家后,爱人觉得孩子正在上大学,正是花钱的时候,决定放弃购车计划,之后来到4S店要求退定金,而当时的汽车销售人员却说是“定”金不能退。王女士认为,他爱人支付定金时,4S店财务人员在开收据时没有告知定金不能退,觉得不合理,“为什么不写成订金?有玩文字游戏的嫌疑。”
销售人员称“收据都是这么写”
昨日(10月9日)12时许,记者随王女士来到位于省会谈固东街与裕华路交叉口附近的国和腾朗4S店,汽车销售人员称他们经理去外地开会没在,有事情等他回来再处理。在财务窗口,王女士询问工作人员开收据时为什么写成“定金”而没有写“订金”,该工作人员称他们写收据全部是按照销售人员提供的定单上的内容填写的。
汽车销售人员介绍,贾先生交定金购车没有签定单,只有贷款申请表,至于财务人员说是按照定单上写的,可能是由于每天单据太多没记清。销售人员称,他们平时所有的收据都是用“定”字来写定金收据的。
购买贵重物品考虑清楚再付定金
针对王女士的爱人贾先生的情况,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姚骁雄律师认为:“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是有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分配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是担保的一种;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预付款。“定金”与“订金”都是以一方预先支付为前提,有一定的保证性。
但相比“订金”,“定金”有其独特的法律特点,主要体现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和双重担保性:1.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简单说来,一定要有“定金”这两个字,且不能错写成“订金”,才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也就是说买套100万元的房子,定金金额不能超过20万元。2.双重担保性意味着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姚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商家促销活动,尤以购车购房等大宗购物为例,商家为防止客户后悔,一般都是签订的定金合同,或者缴费条上显示的“定金”二字,若交了定金自己后悔,是不能退还的。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尤其车房,考虑清楚再付定金,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文/图记者柳安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