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主要负责人为金鹤,2016年至2017年,该支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后,未对部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责令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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