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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河南省分行领8张罚单遭罚160万 7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2019-01-21 15:51:55 来源:中国搜索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8则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号、2号、3号、4号、13号、14号、15号、16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等严重不审慎行为,合计被罚款160万元。此外,陈明河、刘浩、吴际等7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存在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等严重不审慎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处以罚款合计150万元。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2号显示,陈明河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3号显示,刘浩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4号显示,吴际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3号显示,王卫军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警告,罚款10万元。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4号显示,代洪涛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合同签订、担保确认不审慎;未落实抵质押担保措施即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不充分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予以警告处分。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5号显示,马光杰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予以警告处分。

豫银保监筹银罚决字〔2018〕16号显示,孙立芳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调查、审查不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对其予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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