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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日常消费生活十大“霸王条款” 涉及禁止携带外来食品

2019-10-17 11:05:00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不交纳物业费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本院(园)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近日,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向社会公布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十大“霸王条款”。

为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省消保委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的排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权、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使“霸王条款”无处藏身、有必改正。(付兆飒)

附十大“霸王条款”名单:

1、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

4S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是明显的捆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2017年商务部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相关规定。

2、不交纳物业费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不交纳物业费就不交付房屋,特别是要求业主交纳前期物业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3、本院(园)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

一些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携带外来食品进入,与本营业务有冲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游乐场所和电影院规定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的高价食品,从而获取不法利润。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相关规定。

4、会员卡转让收取费用

健身房规定的收取一定金额“转卡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等相关规定。

5、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往往有“因政治、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类似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费用由游客承担”,免除了旅行社比如通知和妥善处理等义务,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6、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家负有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而不是享有“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7、通信企业随意变更服务项目提高费用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通信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核实机主信息并保留相关确认资料。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变更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

8、快递派送不经收件人签收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服务环节》的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确认签字。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派送不经收件人签收的做法违背了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9、奖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承担的责任,打着“特殊商品”“赠品”的旗号规避其质量担保责任,不具有合法性。

10、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餐饮店等服务场所提示消费者注意保管贵重物品以防遗失,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消费者的物品遗失、被窃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不到位有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关键词: 霸王条款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