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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物联成今年IPO被否第6家 今年IPO被否企业一览

2021-03-19 13:1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日,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19次审议会议召开,审议结果显示,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川物联”)首发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被否的第6家IPO企业。

早在今年1月21日,汇川物联就有过一次上会,但结果为暂缓审议。

汇川物联的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马玉苹、陈圳寅。今年国泰君安证券保荐的企业已过会1家,还有1家暂缓表决。1月7日,国泰君安证券保荐的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4日,国泰君安证券保荐的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会,结果遭暂缓表决。

汇川物联是一家面向建筑、市政、交通、国土、文旅等行业专业提供远程智能监管整体解决方案的物联网高新技术企业。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郑文直接持有公司4907.3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71%,担任公司董事长,为汇川物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汇川物联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新股不超过3103.12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拟募集资金8.78亿元,其中1.39亿元用于“汇川慧眼-安全生产物联网行业应用台升级项目”、3.45亿元用于“汇川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8400万元用于“基于新一代数据融合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1.10亿元用于“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现场未对汇川物联提问询问题,亦未指出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上交所官网昨日披露的终止汇川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显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物联网行业的认定依据及理由;二是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的相关,以及认定技术先进的依据是否审慎、客观;三是发行人业务集中在福建省内,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对其物联网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研发投入、战略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等方面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科创属相关事项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今年IPO被否企业一览:

序号 公司名称 日期 保荐机构
1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20 国信证券
2 广州九恒条码股份有限公司 2021/01/28 东兴证券
3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02/02 中信建投证券
4 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02/25 长江保荐
5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17 华泰联合证券
6 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18 国泰君安

关键词: 汇川物联 IPO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