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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7月1日起实施

2015-07-07 17:18:29     来源: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直是医保参保者的期盼。记者昨日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7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程有了,实现直接结算又近了一步。

如何结算?项目按就医地自付比例按参保地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直接结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耗材>,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暂按就医地医疗项目执行,待全省“三个目录”统一后,按省统一目录执行;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省内异地就医要备案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均属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

但河北省先启动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将生育保险、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按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能会碰到省内跨统筹区长期或临时两种情况。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省内跨市级统筹区就医、购药的参保人员。

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所限,按照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病种),需临时在省内跨统筹区紧急诊治的(以下简称急诊)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的,应按事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当然,参保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需变更或终止异地就医时,也应该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跨省异地就医仍按原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那么其他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呢?那就是省医保中心与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问题了。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金额,及时做好基金清算拨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对账中出现的差错、未达账项等问题,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及时报省医保中心协调处理。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问题解决了,跨省的异地就医怎么办?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前,跨统筹区到外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异地定点药店购药,扔按各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后,与涉及的外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