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闻网-主流媒体,廊坊城市门户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施行 收留犬只应建立犬只收留档案

2022-06-20 08:06:12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的养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共七章五十一条,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条例(修订)》明确,石家庄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此外,《条例(修订)》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对外地犬只进入石家庄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为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条例(修订)》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此外,《条例(修订)》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14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7项,并规定,除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外,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增设了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内容。

收留犬只应建立犬只收留档案。《条例(修订)》对犬只的收容、领养与经营作出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收容遗弃犬、流浪犬、养犬人自愿送交的和有关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并规定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留档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检验、免疫、观察等措施。《条例(修订)》增设了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

同时,《条例(修订)》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记者康义涵)

关键词: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依法养犬 收留犬只 犬只收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