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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

2016-11-28 09:33:11     来源:廊坊新闻网
  为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十条严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调度令的要求,全市所有水泥(保障居民供暖除外)、铸造行业全部实行错峰停产。全市4家钢铁企业全部停产检修。所有燃煤锅炉必须按特别排放限值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一律停止使用,对超标排放的集中供热锅炉一律实行顶格处罚。
 
  二、全市所有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工业企业全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三、市、县建成区除应急抢险、抢修工程和经市、县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作业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所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停运,所有裸露地面、渣堆、土堆、料堆全部苫盖,所有道路全天候保洁。
 
  四、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建成区每日7时至21时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
 
  五、市建成区彻底取缔散煤销售点,严厉打击各类散煤流动销售行为。除暂未接通燃气供暖户外,对其它所有散烧煤行为一律严厉打击。
 
  六、市、县建成区严禁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木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各类饭店一律停业。
 
  七、除邮政、部分物流和运送生活必需品的车辆外,严禁各类柴油重卡、黄标车、农用车进入市建成区。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
 
  八、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明察暗访、晨查夜查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密集执法和常态化执法的高压态势。
 
  九、市政府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11个督导组,驻县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每日实时向市大气办报告;建立通报制度,每天在媒体公开曝光发现的问题,督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十、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和《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严格履行县(市、区)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规严肃追责。实行北中南三片日综合指数倒排名制度,对每天各片倒排第1的县(市、区)公开通报;对连续3天倒排第1的,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当面做出检查;连续一周倒排第1的,由县(市、区)委书记在每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会上做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