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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禁煤区农村居民 不再执行阶梯气价和阶梯电价

2016-11-24 10:29:08     来源:廊坊新闻网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和廊坊市政府《关于全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的实施意见》,今冬开始,我市禁煤区农村居民用天然气不再执行阶梯气价,电采暖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
 
  据了解,实行“气代煤”的农村居民用气价格由物价部门给出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协商出台价格标准。
 
  对实行管道天然气供应的,农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宜在2.29元-2.53元/立方米之间确定;农村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公办卫生所、宗教场所、村委会及其便民服务场(含村民活动中心)所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燃气销售价格,宜按照全市实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户平均价格标准2.53元/立方米确定;农村其他燃气用户执行当地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国家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时,上述各类用户用气价格在目前基础上应顺价调整。
 
  不具备管道天然气接气条件的农村,实行LNG、CNG撬装站供应的,建议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不超过现行农村已安装LNG、CNG撬装站的销售价格2.95元/立方米供应农村居民用天然气;农村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公办卫生所、宗教场所、村委会及其便民服务场所(含村民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燃气销售价格,可在居民销售价格基础上上浮5%以内确定;农村其他燃气用户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
 
  禁煤区农村“电代煤”居民电采暖用电,采暖期(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峰段时间为每日8:00——22:00,电价标准0.57元/千瓦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次日8:00,电价标准0.31元/千瓦时。非采暖期用电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价标准0.52元/千瓦时。
 
  各县(市、区)农村区域内实行“电代煤”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非经营公益性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监狱监房(以上不含利用其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暖用电,采暖期(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峰段时间为每日8:00——22:00,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次日8:00。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0.57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31元/千瓦时;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峰段电价0.5050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650元/千瓦时。非采暖期用电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按其用电电压等级和性质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实行“电代煤”的农村其他非居民类电采暖用电,按其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电价,自愿选择峰谷分时电价。
 
  国家调整电力销售价格政策时,上述各类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在目前基础上应顺价调整。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按照现行价格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