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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主城区春节期间禁止露天焚烧祭祀用品

2017-01-18 16:18:10     来源:廊坊新闻网
  春节即将来临,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减少焚烧丧葬祭祀用品造成的大气污染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联合出台的《廊坊市主城区禁止露天焚烧祭祀用品实施办法(试行)》(廊民[2017]3号,以下简称“该办法”)已印发执行,严防严控严罚在主城区禁烧区域内各类祭祀物品的焚烧行为。
 
  该办法规定主城区禁烧范围为:北至北凤道外1公里,西至西昌路外100米,南至南龙道外100米,东至东安路外100米以内区域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
 
  祭祀用品包括: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
 
  该办法在祭祀用品的违法生产管理中明确规定:(1)禁止生产制造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2)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殡葬用品生产厂家,由工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于有营业执照生产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以制造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工商部门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禁止企业擅自印刷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严厉打击印刷祭祀用品违法行为。(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提供生产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在对祭祀用品流通管理中明确规定:(1)禁止运输、经营、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各主要出入城路口及主城区、廊坊开发区内非法营运车辆的管理。对非法营运烧纸、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违法运输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查处。(2)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殡葬祭祀用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发现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殡葬祭祀用品的行为及时函告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并对食杂店、超市、店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经营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3)民政部门负责对销售殡葬用品的个体商店进行提前告知、检查,会同工商部门对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殡葬用品店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超范围经营以及在市场上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店铺和临时摊点,工商部门牵头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查处。(4)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店铺外经营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管理。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殡葬用品。
 
  该办法在对殡葬祭祀用品焚烧管理中明确规定:(1)禁止在主城区内露天焚烧锡箔、冥钞、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2)禁止在市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露天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使用一次性纸花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次性纸花圈带入殡仪馆告别厅、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对举行告别仪式需用花圈的,由殡仪馆按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3)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市主城区道路两侧、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管理,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主城区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本辖区和“五包”区域内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劝导和管理。(5)公安部门对于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焚烧殡葬祭祀用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对于在室外使用明火焚烧殡葬祭祀用品,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失火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公安部门对于生产、运输、经营、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广阳、安次区政府负责会同建设、民政、综合执法部门在禁烧区范围外合理设置过渡性集中祭祀场所,每逢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前一周内,建设部门负责完成焚烧炉具的摆放、管理。(8)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集中祭祀场所的管理,焚烧炉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组织好焚烧点周围群众的焚烧工作;负责及时清理主城区违法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灰烬。(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倡导文明祭祀、破除殡葬陋俗的义务,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控告和检举的义务。对违反禁烧规定的公务人员和党员,通告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