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闻网-主流媒体,廊坊城市门户

新版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出台,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8-01-31 14:08:32 来源:河北新闻网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河北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制定价格时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价格时,还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对列入《河北省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与拟制定价格项目的经营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邀请。对列入《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对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公用事业和民生价格,在制定价格草案形成后,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还规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价格文件有效期一般3年。3年期间如果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价格。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