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显示,太保产险阜阳中支存在虚列费用、虚列中介渠道业务、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问题。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相关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阜阳中支罚款28万元。
同时,太保产险阜阳中支时任总经理于春生,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王利对上述3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陶长琴对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决定对于春生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王利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陶长琴警告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