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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南一县长月薪380元 能买7600斤米

2016-12-11 10:42:02     来源:新浪

原标题:读史丨民国湖南县长搞“自负盈亏”承包制 养廉金也防不住贪

民国时期湖南一县长月薪380元 能买7600斤米

说起民国的县长,脑海里浮现出两张大众熟识的脸,他们是电影《让子弹飞》中由葛优和姜文分别扮演的真假县长马邦德。葛优和姜文,他们的县长职位,一个是买来的,一个是抢来的,吃着火锅唱着歌就这样上任了。马邦德花钱买来的官,做得其实并不安稳,两位真假县长不得不想方设法到处捞钱。

要知道,在民国那个年代,县长可是自负盈亏的承包制,虽然后来为了防惩贪腐特别推行了县长养廉金,但效果如何,看客们只能呵呵了。

会同县县长工资,一个月380元

这钱在民国初期能买7600斤米,到1942年只有车夫收入的一半

民国时期,县长工资究竟有多少?并没有一个定数,因为民国将各县根据人口分为四等,等级高的县长工资就高,而各省的数额也各有不同。湖南省《会同县志》保存着一份县级公务员工资表,最高级别的县长工资是380元。

民国初期,会同县公务员的工薪以分级而定:县知事荐任一级,月工薪为380元;荐任二级为320元。委任公务员工薪分为十二级:委任一级月工薪为220元,二级200元,三级180元,四级160元,五级140元,六级120元,七级110元,八级100元,九级90元,十级85元,十一级65元,十二级45元。

月薪380元是什么概念?抗战前1元钱可买白米20斤,猪肉4斤。如果折算成现在的物价,大概1元抵现在的60元左右,380元工资,抵现在的22800元左右。由此看来,当时,县长的工资可以说是高薪了。

如果说,抗战之前县长的薪俸尚算不菲的话,那么,抗战开始后,随着通货的飞速膨胀,县长的这点工资实在微薄。根据学者王奇生的研究,1939年,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等省县长的月薪仍维持在战前的水平,而同期各省物价却比战前增长了50%~200%。由于物价不断上涨,政府开始对公务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根据《会同县志》记载,1941年9月起,各级公务员月薪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100元者,津贴30元;101~200元者,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予津贴。

不过加发津贴也只是聊胜于无,到了1942年,县长的薪俸已接近于国营商业公司的一名工役所得。在昆明,县长的月薪仅及裁缝匠、洋铁匠、泥水匠、木匠等工种月收入的一半,而洋车夫、理发匠的收入则高出县长3倍至4倍。

临湘知事为1000元“黑吃黑”遭枪杀

县长承包制,办公用品、公务支出和请人办事的钱全由县长出

堂堂一县之长,有固定俸禄,有津贴,加上地方人情灰色收入,想必生活应该过得很滋润了。可你想不到的是,民国实行的是县长承包制,一个县政府编制是30人左右,省政府一般绝少拨款,公务支出和请人办事的支出全部要由县长开支。这光靠县长的工资那是根本没办法维持,因此,很多县长不惜铤而走险搜刮钱财,送掉性命的也不在少数。

1924年2月19日的《大公报》曾报道过一则湖南省临湘县长试图欺匪谋利,被报复而死的新闻:岳阳通信云,临湘县土匪素多,客有来自临湘者,谓昨有土匪冒充团绅,前往县署购枪,每枪一枝洋百元,共购十枝,计洋千元,该县李知事知其为匪而利其资,枪洋交割后,匪肩枪而去,中途遇伏,尽夺其枪,匪知其为县署小队也,恨之。乘机潜入县署,觅得该县知事,枪声大作,众大乱,匪扬长而去,该知事遂罹于难云,但一说系病故。

临湘李知事如何会搭上性命想在一锤子买卖中挣足赚饱,大约也是为了钱财。民国时期县长的“承包体制”,也意味着一位县长上任、卸任,不仅全套班底随他同来同去,连办公用品也要自备,解职时财政收支也要全盘交代清楚。烦琐的移交手续一般需要数月甚至几年时间,这期间所需各项费用都要由县长个人承担。加上民国时期县长更换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办移交就成了一笔巨大的额外开支,远远超出县长所能承受的范围。

事实上,根本不会有县长自掏腰包来做这些事。就如1948年6月刘道本在《论改革中国目前行政之急务》中所言:“再廉洁的人员,他也得用不正常的方法去准备一笔移交费,这里面如果要研究贪污的问题,恐怕全国的官吏,最少百分之九十是犯法的,苦难的是地方人民”。

湘潭县长养廉金1948年有960万元

当年8月金圆券发行钱如废纸,只能改为按月发大米、布匹实物

民国的兵荒马乱,使官吏贪污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愈发膨胀。为此,国民政府也曾推行养廉金制度,意图惩治腐败,加大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力度。

在中国的历史上,“养廉金”并不陌生。《宋史·职官志十二》载:“诸路职官,各有职田,所以养廉”。清代规定官吏于常俸以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叫养廉银;雍正以后,固定养廉银数额与正俸无异。养廉金超过正俸的时期也比比皆是。

1940年6月1日,国民政府命令各机关严惩贪污官吏,同时制定了《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服务法》,要求公务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不得利用职务收取贿赂,接受地方官民招待或馈赠;不得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条例》颁布后部分地区推行养廉金制度,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44年3月,国民政府试行养廉金制,由省政府酌定全省各县县长每月养廉金额,按月发放。

县长养廉金到底有多少?《县长养廉办法》的支给标准为:一等二等县县长每月支养廉金法币4000元,三等四等县3500元,五等六等县3000元。后又改为:一等县县长月支养廉金3500元,二等县3000元,三等县2500元,四五六等县2000元。

根据1948年4月21至23日《湘潭民报》记载,湘潭县长养廉金,准自本年元月起,增为月支八十万元,款仍由各县第二预备金项下动支,查本年元至十二月,共应支九百六十万元。

不过这时钱基本快与废纸无异了,1948年6月起,公务人员月薪基本数就是100万元,工役基本数60万元。同年8月,金圆券发行,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务人员工薪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公务人员俸薪改为按月折发大米、布匹等实物。当时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俸薪折发大米约6~10斗。

养廉金在当时并不是防惩贪污的根本办法,所以增加俸给也不可能最终达到养廉的目的,但作为防腐肃贪的一种手段,养廉金制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发挥过一定作用。

本版顾问:陈先枢(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大公报 记者 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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