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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劳务无资质 竣工验收合格后却欠账

2016-12-12 20:33:08     来源:新浪

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质,但双方形成实质上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虽属无效合同,但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却不支付下欠的工程人工费。近日,谷城法院判决发包方应支付下欠的费用。

2011年7月,被告一冶某建安公司承建谷城某一矿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中木工模板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木某。2013年8月,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结算后,确认应支付原告木某木工模板班组人工费246万元,并由一冶某建安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结算表一份,项目部负责人均签字确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2015年1月18日,一冶某建安公司谷城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下欠23.3万元的条据。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被告拖欠不付。

谷城法院认为,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本案中,被告一冶某建安公司承包谷城一矿厂房土建工程后,将其木工模板劳务分包给原告木某施工,双方实质上形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原告木某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人工费。原告木某依约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工作,双方对工程质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人工费价款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木某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一冶某建安公司给付下欠人工费233000元。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一冶某建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木某支付人工费233000元。(周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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