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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谈裸贷:部分年利率达1564% 远超高利贷(2)

2016-12-14 15:07:12     来源:新浪

  有网友认为,借款人发布自己的裸照这一行为并不违法,只不过是她们在行使“身体自决权”。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律师赵占领认为, “裸贷”借款人将自己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并不涉及违法问题。因为她们只是将照片发给特定的债权人,并不能算传播淫秽物品。“但是,如果债权人在网上散布借 款人的裸照信息,这就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复制打包下载并以此牟利的,还会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赵占领补充说。

  而陆林林则认为,将自己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如果被广泛传播应该也是违法的,但在“裸贷”事件中,主要还是应该追究出借人的责任,因为这些在网络上流传的 不雅照片及视频主要还是由他们传播出来的,“而且他们不但在网上随意发布这些裸照及不雅视频,还以低价进行转让,以获取回报,明显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 为,在刑法上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出借人手持借款人裸照,不仅以此威胁借款人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甚至还表示“不还钱,就肉偿”。对于出借人的这种行为,法律应该如何认定呢?

  对此,赵占领回应称,“对于这种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是比较合适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裸贷’中的债权人就是以裸照为凭证来获得非法的高额利息。”

  陆林林则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收入,如果只是单纯获取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在逼迫他人偿还本金的同时 还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那么肯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他进一步指出,出借人如果去亲自实践“肉偿”,可能还会涉及强奸罪。理由在于,以裸照为条件,违背妇女意 志,使妇女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达到侵犯妇女性自由的目的,构成强奸。

  根除“裸贷”需多方发力

  在“裸贷”事件中,除了借款人,备受诟病的就是“借贷宝”之类的网络借贷平台。

  针对接二连三发生的“裸贷”事件,12月1日凌晨,“借贷宝”发布了一份声明,其中强调:“借贷宝”是合法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上从未产生、储存过 任何“裸条”照片。此类不雅照系少数用户与第三方不正规借贷公司或放贷人私下交易而产生。部分用户因急于借钱,绕过平台规则的限制和监督,通过QQ、微信 等渠道,以押“裸条”为条件进行借贷,相关不雅照片皆通过QQ、微信、短信等渠道流传,此类行为是“借贷宝”平台一贯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的。

  “借贷宝”总裁曾军近日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借贷宝”)非常无辜,也是受害者。他认为,只要具备资金走账功能,都可能成为裸条的源头。“借贷宝” 在裸条事件中只是一个被利用的平台工具。他还向媒体表示,为防止“裸贷”的发生,“借贷宝”最近出台了一个很严的措施——彻底封掉22岁以下用户的借贷功 能。

  而面对媒体关于“借贷宝”是否在裸条事件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曾军解释称,“作为”的前提是“借贷宝”需要提前知晓“裸条”的存 在,事件中由于借贷和放贷人是在其他平台上签订的“裸条”协议,而在“借贷宝”上却伪装成正常用户发生正常的借贷交易,因此从“借贷宝”的后台无法看出异 常。

  此外,“借贷宝”公司还悬赏百万追查照片的源头,希望为自己正名,然而这并不能遏制舆论对它的诸多质疑。公众普遍关心的是它是否应当对借贷双方进行资质审核。

  对此,刘德良认为,“此类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核借贷双方的资质。”

  赵占领给出了更为详尽的解释,他说,“借贷宝”这样的平台并不能算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它的定性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它只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按照 银监会的规定,这样的借贷平台不能作抵押、金融、担保这些实质性的金融业务。银行需要自己承担放贷业务产生的风险,因此会谨慎地审核借贷人有没有还款能 力,而“借贷宝”确实没有义务对借贷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核,“不过就目前发生的这些乱象来看,借贷双方的资格审核确实是一个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在这方面 进行完善。”

  赵占领还告诉记者,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由银监会管理,而且就在今年,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关于校园贷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银监会已经发布了多个文件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2016年4月15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9月29日,教育部再次发出 《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 月初,银监会又联合14个部委重点整治“校园贷”市场,要求对“校园贷”平台实施分类监管。

  规范已经初步具备。但要想斩断“裸贷”及其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条,不仅要有规范,更要有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网络借贷平台的依法依规经营。各方形成合力,“裸贷”行为才会被遏制、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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