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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申请300万精神赔偿 专家称不易获支持

2016-03-31 07:13:00     来源:华商报

  昨天上午,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陈满就他申请的共966万余元国家赔偿金的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进行了阐述。根据相关规定,海南省高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1992年底,陈满因在海南省涉杀人案被捕,后被判死缓,至今年2月1日无罪释放,失去自由23年。

  要求海南省高院公开道歉

  昨日,陈满的代理律师王万琼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昨日的听证会用时两小时,海南省高院方面有7人参加会议,包括海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在内的5名委员。会后,陈满及代理人到法官办公室就赔偿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沟通和协商。

  陈满首先要求海南省高院在央视、人民日报、新华网等10余家国家及地方媒体向他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其次,要求海南省高院作出96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赔偿误工费3707555.28元,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赔偿23年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

  其中,对于陈满要求海南省高院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的申请,王万琼说,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满无罪获释当天,海南省高院副院长曾代表该院向陈满鞠躬道歉,全国21家媒体进行了报道,认为已消除影响。不过,“陈满坚持这一诉求,只在发布道歉的媒体数量上可以商量。”

  对误工费、申冤费双方分歧大

  王万琼说,在听证会上,双方对370万余元的误工费分歧较大。“法官表示海南省高院只是审判机关,二审终审前因羁押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其无关,并认为只有影响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才赔偿误工费,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从法律层面,把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误工费作为两个平行的项目并列提出,就意味着要考虑限制人身自由后实际减少的收入。”

  对于陈满提出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海南省高院表示过高,并提出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对此,王万琼表示,陈满的个案比较特殊,“他失去自由23年,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300万并不多。”

  此外,对于海南省高院提出,申冤费用于法无据,王万琼承认,目前《国家赔偿法》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但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我们希望此案能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完善。”

  专家解读:

  370万误工费计算有误

  对于陈满提出的370万余元的误工赔偿,王万琼解释,陈满被羁押以前,就已在海南开办了自己的装修公司并承接了多处工程,工资水平远超常人。“所以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其因被非法羁押8437天而产生的误工费3707555.28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

  昨日,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陈满提出的五部分经济赔偿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两部分如何计算,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被羁押天数乘以日平均工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应该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上限是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而非被羁押天数乘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出于公平原则,误工费的赔偿与申请人此前从事的职业和收入无关。”

  根据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照此计算,陈满可获得的误工费上限为57346元的5倍,即286730元。

  此外,王敬波表示,陈满提出的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高,“不太容易得到支持,在目前已有的获赔案例中我还没有见过有这么高的额度。”不过,她表示,尽管相关意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这并非硬性规定,在具体裁量中还需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严重后果、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

  对于陈满提出的100万元申冤费,王敬波表示,这部分内容于法无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直接损失,也不是不可以考虑,实践中一些地方可能以生活补贴、人道救助等形式弥补这部分损失。” 华商报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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