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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2016-08-23 19:22: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8月23日消息(记者韩民权)23日,四川召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宣贯视频会议,四川省食药监局、省卫计委结合本省情况,公布了相关实施意见。

据了解,实施意见涉及八大内容包括加强宣贯培训、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加强过渡期间疫苗流通管理,明确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及供应渠道、严格疫苗配送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

其中,疫苗生产企业将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境外疫苗厂商指定注册地址在四川省的代理机构的,该机构应当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全部疫苗,并代表该厂商履行《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同时,提出加强过渡期间疫苗流通管理,明确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及供应渠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第二类疫苗,原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原疫苗经营企业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疫苗销售活动,2017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要加强疫苗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要建立健全疫苗追溯体系,保证疫苗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疫苗的企业储存、运输疫苗时,要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

另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和配送方储存、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记录可以为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对采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到接种单位的,要查看冰排状况及冷藏箱或冷藏包内的温度表,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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