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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落氢气球被小孩捡回家 炸毁房屋致二死三伤

2016-12-14 12:27:36     来源:新浪

  开业、店庆、促销等庆典活动上,往往少不了空飘气球的身影。然而,空飘气球充填的多为易燃易爆的氢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很多商家对施放气球的安全认识不到位,违规施放气球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这些气球意外脱落升空,将构成极大安全威胁,极易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近日,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空飘气球爆炸致多人伤亡的侵权案件。

  捡回气球捡来大祸

  2014年11月15日8时许,河南省某市一家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称“量贩公司”)所属购物广场金玉店门前,人流涌动,锣鼓喧天,高空中摇曳的系留氢气球随风飘荡。由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称“文化传播公司”)策划及承办的金玉店开业庆典活动,正紧张有序地进行着。

  突然,现场的一个广告气球脱落。当人们发现时,气球及所系的宣传条幅都已超越人们所能触及的距离,工作人员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看着气球随风飘浮远去。

  气球随气流一直向东飘去,一周后飘落至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某村。该气球下方系着的条幅上印有“热烈祝贺某购物广场金玉店盛大开业”字样。

  飘落的气球被该村年仅11岁的顾正聪看到,便将气球捡回家,后一直放于家中平房。

  2014年12月11日17时许,顾正聪和妈妈李玉梅、婶婶冯荷花、弟弟顾正明及两个堂妹(顾正秀和顾正丽)吃过晚饭后,冯荷花有事出去,李玉梅带着4个孩子到自家的平房玩。17时35分左右,放在平房内的气球突然爆炸,将平房炸塌,李玉梅和4个孩子被埋压在下面。

  邻居听见爆炸响声后纷纷赶到现场,并打电话求助。后民警和消防员将受伤的5人救出。不幸的是,年仅10个月的顾正明及3岁的顾正丽因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顾正聪、顾正秀、李玉梅也均身受重伤。后经鉴定,李玉梅因多处受伤并行左小腿截肢术,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伤残;顾正聪因多处受伤并行右足清创截肢术,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顾正秀行创伤性肘切断试植术,因外固定在位,伤残程度暂没有评定。

  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捡回飘落的气球,气球爆炸,造成二死三伤,让两个家庭悲痛不已。这一切损失应由谁承担?办完孩子的后事,两家决定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律师便着手调查。根据气球下方系着的宣传条幅,律师查到文化传播公司和量贩公司与气球有关,以两家公司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造成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诉至法院。

  顾本源(顾正聪之父)、李玉梅、顾本泉(顾正丽之父)、冯荷花、顾正聪、顾正秀等六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11月15日,在由文化传播公司承办的量贩公司购物广场金玉店开业庆典上,施放的系留气球不牢固,导致气球飘失。2014年11月21日,该气球飘落致冯荷花家门前,被顾正聪捡回家,气球下方系着印有“热烈祝贺某购物广场金玉店盛大开业”的条幅。2014年12月11日17时35分左右,放在平房内的气球突然爆炸,将平房炸塌,将李玉梅和4个孩子埋压在下面。顾正明、顾正丽经抢救无效死亡;顾正聪、顾正秀、李玉梅均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文化传播公司和量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辩称:第一,活动现场系留气球由气象局负责施放回收等工作,我公司不是该气球的所有人,只是活动现场的协办方。第二,活动现场10个气球均已由气象局回收,未发现丢失现象。第三,如果是气象局施放的气球造成原告伤亡,该气球从河南某市飞到滨海县,并落到地面,有1400多里的距离,飘落的时间以及落下的状态足以证明该气球内气体已非常少,气球已变小,不可能发生爆炸,更不可能炸塌一座坚固的房屋。第四,本案原告存在重大过错,首先原告足以知道空飘气球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还将其放置在家中。其次原告自建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才是事发根本原因。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量贩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我公司的开业庆典活动,发包给文化传播公司,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气球,并非我公司所有,也不是由我公司施放、管理和回收。第二,原告方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顾正聪将气球捡回家,其监护人应当意识到该气球的危险性,不应当同意受害人将气球捡回家,更不应该将气球存放于自家房屋之内。第三,原告诉称我公司庆典活动中飘失的气球,在飘行十多天后,漏气落地,被受害人捡回家,又在存放十多天后,发生爆炸将原告房屋炸塌。原告应就其主张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加以举证证明。

  两被告被判赔偿85万

  滨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量贩公司所属某购物广场金玉店举办开业庆典,将庆典中的施放气球活动交由文化传播公司组织,系留气球未系留牢固,导致气球脱失。活动结束后,在系留气球遗失的情况下,文化传播公司、量贩公司均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过于自信地不作为,最终引发事故。本案中爆炸气球下方系着的宣传条幅能够证明气球是文化传播公司活动现场丢失。

  文化传播公司、量贩公司施放气球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活动,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亦未能证明房屋倒塌是由于自身质量问题造成,故应承担责任。

  另据法律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量贩公司均否认自己为气球的所有人,但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庆典承揽方,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主办方量贩公司对整个庆典活动负有检查、督促、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也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文化传播公司、量贩公司对遗失的气球采取放任态度,存在共同过失。虽无意思联络,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另,顾本源、李玉梅、顾本泉、冯荷花作为监护人,对小孩捡拾气球放在屋内玩耍而导致气球爆炸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平衡案件的实际情况,应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两被告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现场施放气球等活动由文化传播公司具体实施,故其应承担共同赔偿金额的60%,赔偿51万余元;量贩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金额的40%,赔偿34万余元。

  此外,文化传播公司辩解施放气球由气象局工作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两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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