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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阳光医疗”全面实施“一站式”救助

2016-12-14 20:12:00     来源:新浪

  红网张家界分站12月13日讯(分站记者 田贵学 通讯员 符冬媛)“我这个建档立卡户所有信息,在他们的电脑里面都有,今天我所有的医疗救助手续都是在这个大厅一次性办理好,不用多跑路,当场就把医疗救助的钱转入我的银行卡上,真是没有想到办事效率这么高。”12月1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龙村村民田成英给自己患重病的丈夫办理完医疗救助手续后,很高兴地对笔者说。

  永定区为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将区人社局、民政和民族宗教局、扶贫办、卫计局等部门由原来分开办理“阳光医疗”救助,从12月12日起集中到区政务中心统一办公,“阳光医疗”救助对象无需多处奔走,所有救助程序均在大厅办理。各个相关部门实行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录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大病保险系统、医疗救助系统等,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简化报销手续。

  今年以来,该区不断完善“阳光医疗”保障工程措施,着力解决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困难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农村五保户,在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起付线,其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偿80%)和民政医疗救助(补偿20%)共同承担。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实行120元/天费用包干,其费用由新农合、医保部门分别承担。对重性精神病门诊患者按照特慢病门诊补助政策实行定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市、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对列入省级贫困重性精神疾病专项救治救助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救助,其中省级财政负责70%(3500元/人),市、区级配套30%(1500元/人)。

  此外,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及三无人员,在本市市、区、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起付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的50%执行,参合年度内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此基础上,该区还实行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及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救助,在区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50%的比例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困难人口在本市范围内的市、区、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市级公立医院转诊到省级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其他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补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目前,全区共落实五保户区乡两级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免政策,补偿1657人次、333万元;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优惠政策,补偿482人次、340万元;落实参合农民在乡镇医院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线后100%报销政策;落实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补偿424人次、297万元;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困难人口民政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政策,补助5人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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