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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抵劳动保险费用 这家电器公司算盘打错了

2016-12-16 12:37:42     来源:新浪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

  2016年3月份,我应聘到宁波某电器公司管理岗位工作,月工资为4500元。公司提出:如果劳动者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400元。我为了多领工资,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每月4500元(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不负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在因与公司老板发生矛盾,我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但是老板要我先返还工资中没有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用。请问律师,我需要向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用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

  此案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将支付社会保险的费用作为工资支付给职工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义务和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免除或者放弃。

  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之间关于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公司不负责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把不属于工资的社会保险费用计算到工资当中,实际上变相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4500元工资,是刘先生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应包括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刘先生不需要向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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