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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昌公司”状告昌江县镇两级政府 索赔40余亿元

2016-12-16 16:57:42     来源:新浪

  以侵犯知识产权、批准8家企业违法进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

  一公司状告昌江县镇两级政府索赔40余亿元

  省二中院未当庭宣判

  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以政府批准8家企业违法进入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并侵犯其商号权、商标专有权、版权、域名权、网址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为由,以两份诉状,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昌化镇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初始开发和培育了“棋子湾品牌”并依法享有其相应的专有权利,并提出索赔共计40余亿元。此外,8家企业被列为第三人,卷入此行政诉讼案中。

  12月8日上午,该两起行政索赔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庭审结束后并未宣判,将择期宣判。

  原告琼昌公司: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 赔偿40余亿元

  原告琼昌公司诉称,棋子湾原是一个不 知名的海湾,该公司于2001年按与当地政府的约定,投入资金300多万元开发经营棋子湾旅游景区20平方公里,使其成为闻名的风景区。随后,公司向昌江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此后又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棋子湾39类旅游服务方面及各类别的商标注册,成为首次使用、注册、宣传和保护棋子湾商标品牌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第一人。

  琼昌公司在诉讼状中称,第一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及棋子湾辖区的项目企业,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使用“棋子湾”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昌江县政府批准或许可的8家企业开发和经营原告享有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范围内的项目违法;请求判决昌江县政府、昌化镇政府共同赔偿从2003年1月17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其终止原告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2270.39万元。

  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昌江县政府赔偿或补偿其批准或许可8家第三人开发和经营原告享有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范围内的开发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682万元。

  上述两项赔偿共计40余亿元人民币。

  被告昌江县政府:

  “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

  系原告主观臆造

  被告昌江县政府当庭答辩称,作为非经营者的国家机关,使用“棋子湾”三字所从事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其批准或许可本案第三人投资开发棋子湾的有关行为,与琼昌公司主张所谓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与琼昌公司经营自主权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针对昌江县政府侵犯琼昌公司“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问题,被告称,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定过“××旅游经营开发权”,该权利为琼昌公司主观臆造;其次,诉讼法表述可诉“经营自主权”与琼昌公司诉求保护的是其所谓“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有着本质区别。琼昌公司在棋子湾并无任何合法、具体、实质生产经营活动,更无任何合法、有效经济凭据证明其投入资产并增值,属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对“棋子湾”

  商标注册持有人构成侵权

  就昌江县政府的答辩,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昌江县政府批准琼昌公司与昌化镇签订开发棋子湾的《协议书》,且“棋子湾”已经成为著名商标,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使用商标“棋子湾”,并不构成违法,但其利用行政权力,主办涉及琼昌公司知识产权“棋子湾”,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对特定的“棋子湾”商标注册持有人构成了侵权。

  该律师称,《协议书》第2条约定:“在棋子湾旅游规划未审定前,乙方根据棋子湾开发旅游项目的初步规划要求,选择部分公共用地、公共海滩和景点用地,先开发建设,并进行经营……”县政府单方毁约后,2013年6月19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协议书》(除50亩土地条款无效外)有效,琼昌公司享有“棋子湾”的旅游开发经营权。也就是说,从2001年6月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昌江县政府等违法批准10个第三人开发经营被答辩人的经营范围,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二中院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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