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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亮:踏实走好司法鉴定的每一步(2)

2016-12-18 08:15:08     来源:新浪

  根据医院CT检查报告单提供的“颅骨骨折和脑挫伤”结论,某鉴定机构据此鉴定受害人罗某为轻伤,侦查机关于是以此向检察机关报捕。孙兴亮在审查时发现,案卷记录中鉴定为轻伤的那个人,其损伤程度与案情不符。他到医院走访医生,在医院的配合下,通过对CT片的认真研究,发现一条血管被医生误看成了骨折线,晃动形成的图像被认为是脑挫伤。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他证实是医院CT报告单出现失误,于是毅然作出不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

  行为人方某闻讯后赶到检察院,紧紧拉着他的手说:“孙法医,您真是宋慈在世呀!是您的公正执法,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正义,不然的话,我这时就在看守所里待着了。我一辈子不会忘记您!”

  有错必纠

  在同事们的眼里,孙兴亮和蔼可亲,性格温和,工作上却非常讲原则,哪怕熟人找上门,也绝不留情面。

  “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是他做法医的一条准则: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有关勘验鉴定,他发现有错的,要纠;对检察机关自己作出错误结论的,他照样要纠。

  要纠正上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需要何等勇气和魄力,可在孙兴亮眼里,事实不容变更,法律就是准绳。

  2004年,涪陵区检察院侦办廖某挪用公款案、吴某受贿案期间,二人以有病为由,要求保外就医。重庆市某鉴定机构对廖某、吴某的身体检查后,作出了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鉴定结论。孙兴亮审查后发现,廖吴二人的身体状况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廖吴二人的亲戚于是找上门说情,求他网开一面,说既然是上级鉴定机构作出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何必那么较真?

  他淡然一笑说:“没办法,职业要求我不能作假,也只能这样!”他没有被说情所动,而是顶着压力,依法纠正和取消了廖某、吴某的保外就医。

  这样的较真还有很多。2002年11月,杨某伤害张某一案移送检察院批捕,孙兴亮在审查中发现,张某眼睛原来是高度近视,形成老年性白内障,其损伤只是加重了原来的病情,视力下降的后果不完全是损伤所致。他毫不含糊地作出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鉴定结论,批捕部门依据此审查结论,作出不批捕决定。

  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是孙兴亮的工作原则。2011年1月,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该院审查批捕。原来,刘某在家门口与邻居曹某发生口角并打斗,用斧头砍击曹某头部,后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重庆某鉴定机构对刘某是否有精神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刘某处于患病期,作案时对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只有部分责任能力。

  在研究是否批捕刘某时,孙兴亮参加了会议,他仔细查看了案情和相关鉴定资料后,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时,正是精神分裂症患病期,判断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应该没有责任能力,建议公安机关再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根据送检的材料、病历和活体检查后,诊断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正是检察机关对鉴定结论的严密审查,再次避免了错捕的发生。

  这样的情形今年也曾发生过。2016年5月,苏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原来,苏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邻里纠纷,苏某打了张某左脸一巴掌,张某摔倒在地,致左股骨颈骨折,并出现坏死。经涪陵某鉴定所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孙兴亮进行文证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张某为老年人,且多病,该鉴定忽略了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被害人张某因骨折出现骨坏死,是否是疾病引起的?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他认为,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需要判定,于是将资料退回公安机关,要求鉴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第二次鉴定由某高校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外伤是张某左股骨颈骨折的主要因素。该鉴定否定了疾病关系,认定损伤是主因,不符合骨组织出现坏死的常理。

  该案经上级院司法鉴定专家组成员会诊,认为该被害人股骨骨折,骨组织没有坏死,不应该是重伤,建议送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将全部材料送到重庆法医学会作了第三次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这样,因鉴定结论为轻伤,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该案鉴定一波三折,孙兴亮始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及时避免了错案发生。

  在批捕、公诉部门的同事眼中,孙兴亮是一道“墙”,筑起了案件质量的防护堤。

  20年来,他钻山沟、下矿井、剖尸体,像一台机器人马不停蹄地运转,涪陵及周边区县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和汗水。他从没有叫过一声苦一声累。他寻求着公平,守护着正义,换来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学问”,这是1999年在成都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法医岗前培训班时,一位教授在孙兴亮的笔记本上的题字。孙兴亮正是以此不断勉励自己,踏实走好司法鉴定的每一步。

  (原标题:筑起一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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