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企老板祁锦坤的家属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法院支持了两项赔偿请求——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4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 10年前,因为60万元、100万元的两笔银行贷款,祁锦坤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刑10年。直至2016年5月27日,祁锦坤获改判无罪,此时,祁已病逝4年。 祁锦坤生前照。家属供图 2016年6月,祁的家属向湘潭中院提起总计2000多万元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10月20日,澎湃新闻对祁案报道的第二天,赔偿义务机关湘潭中院决定受理这一国家赔偿案件。 但对于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祁锦坤的家属不服,表示将于近期向湖南高院申诉。 法院:错判不必然导致公司关门停业 原锦坤公司所在地,现在已经被当地政府租作他用。 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定祁锦坤共被羁押1960天,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天),决定赔偿祁锦坤家属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74908元;同时,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66218元。两项赔偿款合计641126元。 对于祁锦坤家属申请的其他赔偿请求,湘潭中院均没有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