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关于监护人制度,草案二审稿还做了一些修改。 草案一审稿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成年子女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也同样具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据此,草案二审稿中这条被修改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释疑 民事行为能力下限定为六岁? 尽管在一审分组审议时,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定为六周岁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并未改动这一规定。 2016年6月,草案初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苏泽林均指出,六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许为钢建议保持现有十周岁规定不变,苏泽林则建议,要么保持不变,要么就降低到八周岁。 丛斌委员、孙菁代表提出,如果把六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可能会不利于保护六周岁儿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给欺诈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 对此,李适时称,这主要考虑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李适时还解释,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记者沙雪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