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的238起典型问题共被问责的397人次中,对党员干部采取的问责方式,属于通报一类处理方式的共397人次。除此之外,受到纪律处分的258人次,占比62%;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64人次,占比15%;受到诫勉的36人次,占比9%;其他问责方式有57人次,占比14%。 通报中称,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通报中说。 庄德水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方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从制度上完善问责制度,特别是问责条例的发布,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庄德水认为,问责条例实施后,福建、云南、甘肃等省份随即制定了实施细则,下一阶段我们会看到更多问责案例的发布以及更多党员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而受到追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庄德水还提醒说,纪律处分是问责条例规定的其中一种问责方式,着眼于提升问责的权威性,还需要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不能用纪律处分来代替问责,也不能用问责来代替纪律处分,应该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衔接机制”。 “问责,是一种政治性的问责,主要是针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并不能约束非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因此,有必要在以后制定国家监察法时,赋予国家监察机构相应的问责职能和手段,对非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实行问责,完善我国的问责制度。”庄德水建议。(记者 陈磊 陈佳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