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我国施行多年的地方立法中坚持的原则,地方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应当保持和谐统一,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随着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范围扩大,需要防止地方立法权滥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这也应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加以规范和有效防范。”王丽萍强调。 肖宝兴则指出,地方立法具有地方性和复杂性,尽管居于较低层次,但在法治建设和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要想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就要正确处理好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地方特色与法制统一的关系。 “加强立法培训,明确立法界限,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主动加强合法性审查,发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防止‘有权任性’。”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景文认为,加强设区的市立法的保障措施,对于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至关重要。 (本报记者 殷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