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规定”包括: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梳理北京市的规定,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市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干部。 比照其他试点地区的规定,进一步得到证实: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越严。这也体现了重要干部重点管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