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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加大非公有财产刑法保护"背后有何深意(2)

2016-12-15 12:59:12     来源:新浪

  对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赵秉志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将缺失的部分通过增设立法加以弥补,将不明确的部分通过补充立法加以明确,将存在歧视性规定的内容通过修改立法加以纠正。“坚持对不同所有制财产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修改或者废除刑法中对非公有财产不平等保护的规定,补充完善保护非公有财产的规定”。

  从刑法的角度上来讲落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则建议将有些罪名合并,“比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要进行合并,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合并,合并之后采用同一个量刑标准。这样的话,从观念上可以逐步得到改善,把某些国有和非国有放在同一个保护层面上。当然,扭转过来是有一个过程的,所以刑法应该首先对相关的犯罪进行修正和改造,对构成要件上各方面进行改造,取消那些具有重视国有、轻视非国有的产权、财产保护倾向,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

  对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赵秉志认为应当通过改变司法观念,树立对非公有财产平等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改变对非公有财产的歧视心态,并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制度,严厉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非公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有效解决。

  “比如,要严格规范涉罪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应当进一步细化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涉案非公有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赵秉志进一步向记者分析说,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能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非公有制企业涉嫌犯罪,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能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向记者分析说,要从预防的角度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落实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记者赵丽 实习生王曼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