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要理清这个问题,首先应当确认是否属于“工作餐”。“工作人员在餐厅吃饭是否属于工作餐,要看法院的内部规定。”王优银表示,如法院应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但因特定原因不能提供,在与餐厅签订协议且计入财政支出,则可定性为“工作餐”。 如果员工私自用法院的钱就餐,未列入财政支出,则涉嫌“八项规定”所禁止的“公款吃喝”,情形严重时甚至构成贪污。 王优银表示,法院工作人员在用餐时亮明身份,且对外称“法院会报销”,则涉嫌滥用公权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也认为这些法院工作人员以“法院工作餐”的名义吃饭,已经超出“个人行为”范畴,而此次所还餐费资金来源以及是否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目前法院并未给出详细答复,他建议当地纪委介入调查。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实习生 武琳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