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