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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石家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有新规

2019-05-05 15:01:53 来源:河北日报

从石家庄海关获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5月1日起,海关将全面实行新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模式。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销售权等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海关规定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相应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公告规定,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向海关申报。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如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报,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除补征或追征税款外还将加征滞纳金,请有关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纳税。(记者邢杰冉)

关键词: 石家庄 进口货物 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