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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16-11-11 19:34:16     来源:新浪

本市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其作为改善民生、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不断完善各项救助政策,努力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社会救助标准逐年提高,救助力度不断增加,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提高生活救助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2010年起,本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市政府增收方案统一研究确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城镇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每年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目前,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位列全国第三,分别为每人每月780元和700元,与2010年的每人每月450元和250元相比,增长幅度分别为73.3%和180%,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由200元缩小至8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大幅度提升,由2010年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至2016年的集中供养16800元、分散供养12600元。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本市2009年建立医疗救助制度,2011年、2013年先后两次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通过实施资助参险、门诊补助、住院(门特)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对患病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实现了与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住院(门特)救助最高比例达到85%。2016年本市又出台了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2倍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因病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2倍且未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给予救助。

构建专项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将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租房补贴,优先配租公租房,实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等政策,为城市困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将住房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帮助他们重建和维修危陋住房。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全市各级教育机构坚持按照“政府救助、学校资助、社会资源有益补充”的方式,实施了“两免一补”优惠政策,设立了高中、中职助学金、普通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助学贷款等教育救助资金,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落实就业救助政策。通过采取与低保家庭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实施一对一帮扶等措施,帮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现就业。对低保家庭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3年内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养老保险补贴75%、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1%的优惠政策。为困难群众发放各类补贴。全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物价补贴、年终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供热补贴、电费减免等专项补贴政策。

落实临时救助政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问题。本市从2009年开始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突发事件导致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4年对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将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了救助范围。明确了具体救助事项和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最高可得到1.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由上年度城乡最低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3%提高至8%。为确保新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到位,各区县制定出台了本区县的实施细则。新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救助家庭数量和救助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健全救助工作机制,提升困难群众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都建立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台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开发了天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查询。河东区和静海区作为试点单位,已运用核对系统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行政和服务大厅等便民服务场,各街道(乡镇)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建立了“首问负责”及“受理转介”制度,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区县通过多种方式补充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和补充配备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社会救助工作在基层做到了有地方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从2014年开始,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审阅区县自查报告、深入区县实地核查、委托第三方开展困难群众满意度调查和对社会救助窗口暗访等方式,每年各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补助分配挂钩,调动区县积极性,促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