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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得哄抬盐价!福建多地发布公告

2023-08-26 07:25:11 来源:福建日报

为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

确保食用盐价格平稳有序


(资料图片)

25日

莆田、泉州、三明、南平

发布公告

规范食盐价格行为

其中

对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造成

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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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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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入海洋影响,引发我市部分民众囤积食用盐现象。为保障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对本市各食盐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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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

目前,泉州市食用盐储备十分充足,可满足全市居民的日常需求,市民无需恐慌,更不必效仿“囤盐”。因我市部分地方出现抢购食用盐现象,为切实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食用盐价格平稳有序,现对各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市场价格;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其他商品;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存储数量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四、社区团购、跑腿代购、餐饮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平台内发生重大纠纷事件或价格明显异动状况时要迅速妥善处置并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示范作用,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自觉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欢迎广大经营者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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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的影响,我市部分地区出现食盐抢购的现象。为保障我市食盐市场秩序平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目前,我市食用盐库存供应充足且安全,请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市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用好自主定价权,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禁止价格欺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经营价格行为。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三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市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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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我市个别地区出现市民抢购食用盐现象,目前,我市食用盐充足,市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各食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请广大市民朋友共同参与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福建的食用盐货源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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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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