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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当前禁止ICO和平台交易十分必要(2)

2017-10-06 16:00:53     来源:中国网

  其次,完善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虚拟货币服务机构除了提供其基本信息外,还需要详细披露现在和以前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所涉及的行政和司法案件、破产历史等信息。监管机关还需要保障消费者的风险知情权,提示投资风险和维权路径,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在具体监管中主要体现在对融资金额实施审批制度,要求披露融资主体资格和高管人员的详细信息,要求披露资金托管情况,督查资金使用规划和项目实施时间安排,提升虚拟货币项目的透明度。同时,美国的临时执照制度将那些交易量达不到法律规定最低标准的参与者也纳入监管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虚拟货币的参与者。

  再次,加强对违法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惩罚力度。需要对无证经营和违反监管规定的服务机构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执照,对严重违法机构的负责人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完善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合规制度,构建货币转移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行为监管。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犯罪,虚拟货币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监管机关提交其交易平台上的产品转移情况、客户信息和财务信息。保存规定年限内记录的所有产品交易信息,接受监管机关随时审查。同时,实施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可疑的交易立即上报。此外,虚拟货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其服务的客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最后,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信息更改。

  对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的思考

  虚拟货币在美国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和监管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美国的虚拟货币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在发展过程中仍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而我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立法还很不完备,也远未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虚拟货币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风险。比如,前期各类以发行虚拟货币筹资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激增,没有规范程序可循,消费者仅基于白皮书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参与融资,而多数的白皮书内容虚假、严重失真,涉嫌非法集资。很多消费者并不关心项目本身的价值,只关心投资回报,致使风险被忽略。从理论上讲,虚拟货币的价值取决于项目白皮书中承诺的技术方案能否成功实现,但很多ICO项目募集资金并没有用于项目本身,而是被挪用至其他用途,甚至一些项目的实际操作与白皮书的内容毫无关系,涉嫌明显的主观故意合同诈骗。

  当前,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基础还很不完备、相关监管条件也不完全具备,而且投资者还不成熟,难以辨别虚拟货币的风险,由于没有一套完善的虚拟货币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和风险教育机制以保障虚拟货币投资者的风险知情权和维权救济路径,同时虚拟货币的风险暴露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可能传染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为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当前禁止ICO和虚拟货币平台的交易是十分必要的。

  虚拟货币监管的终极目标是确保其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服务,同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支持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全球监管当局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入研究,继续对虚拟货币监管框架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