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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新规:竞业限制期补偿纳入终局裁决

2017-06-01 10:06:15     来源:央视网

  为贯彻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社部分别于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两个规则对于规范仲裁机构依法办案,推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秉持服务为先的理念,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要求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

  近几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402.4万件,年均80.5万件。2016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

  终局裁决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是体现仲裁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其立法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争议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当事人讼累,又节约司法资源。但由于多种原因,终局裁决在仲裁实践中的落实效果不是很理想,与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差距。

  新增集体争议处理程序

  例如,完善案件管辖规定,让当事人维权更便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含义,进一步细化了管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增简易处理程序

  让当事人维权更便捷

  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对公平有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

  仲裁员是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调解仲裁理论和技能、了解调解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

  这次新修订的两个规则,坚持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在着重围绕体现仲裁简便、灵活、高效特点完善办案程序的基础上,还为进一步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维权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范围。

  推行“阳光仲裁”,方便社会进行监督。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仲裁庭一律公开进行庭审,努力做到仲裁办案场所、仲裁人员名单、仲裁法规制度、仲裁庭审现场、仲裁法律文书“五公开”。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新增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近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集体劳动争议频发。

  近年来,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都制定出台专项制度,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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