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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新规:竞业限制期补偿纳入终局裁决(2)

2017-06-01 10:06:15     来源:央视网

  实行快速送达方式,缩短当事人维权周期。按照原来的规定,对于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仲裁文书难以送达的,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并且前后要进行两次公告,每次公告时间两个月,延误了劳动者维权时间。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张贴、留置仲裁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快速送达方式,将一次送达期间缩短为三天。

  此外,推行流动仲裁庭,方便当事人就近维权。新修订的《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本报记者 张维

  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当事人维权少跑路。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机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其中专职1.41万人,兼职0.96万人。面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仲裁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作风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简易处理程序,目的是使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三类争议案件得到高效处理。按照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安排,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在处理争议案件时,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等特点。这次修订《办案规则》,就是紧紧围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来进行的。

劳动争议仲裁新规:竞业限制期补偿纳入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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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新增“简易处理”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较小,而且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案件较多,对通过简易处理程序快速审结的需求较大。

  按照中央要求,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专门规范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

  与《办案规则》同步修订的《组织规则》,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有力举措。

  授权制定仲裁监督制度

  为此,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一是加强管理。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义务,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对仲裁员考核、培训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二是加强监督。授权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明确了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三是加强保障。对仲裁经费保障、仲裁场所和设施设备、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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