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琦利用担任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的职务便利,在获得投资、担保贷款、合作经营、支付工程款、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88193元(其中既遂3687273元,未遂220092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涉嫌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8.8万余元,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纪委书记王琦(副厅级)6月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